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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防工程公司----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

文章出处:网责任编辑:作者:人气:-发表时间:2014-04-16 14:52:00【

  第一章消防工程公司----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总则

  第1.0.1条 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,防止和减少

  高层民用建筑火灾的危害,特制定本规范。

  第1.0.2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,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、政策,

  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的特点,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,做到保障安全、方便使

  用、技术先进、经济合理。

  第1.0.3条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、扩建和改建的高层民用建筑及与其

  相连的附属建筑:

  一、十层及十层以上的住宅建筑(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);

  二、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其他民用建筑。

  本规范不适用于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民用建筑和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

  米的体育馆、会堂、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民用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。

  注: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女儿墙的高度。屋顶上的了望塔、

  水箱间、电梯机房、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内;住宅

  建筑的地下室、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.5米者,不计入层数内。

  第1.0.4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,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,尚应符

  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、规范的要求。

  第二章消防工程公司---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

  第2.0.1条 高层民用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、火灾危险性、疏散和扑救

  难度等进行分类。一般可按表2.0.1分类。

  建筑物分类表2.0.1

  注:①高级旅馆系指建筑标准高、功能复杂、可燃装修多、没有空气调节系

  统的旅馆;

  ②高级住宅系指建筑标准高、可燃装修多、设有空气调节系统或空气调节设

  备的住宅;

  ③重要的办公楼、科研棱、图书楼、档案楼系指性质重要,建筑标准高,设

  备、图书、资料贵重,火灾危险性大,发生火灾后损失大、影响大的办公楼、科

  研楼、图书楼、档案楼。

  第2.0.2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分为一、二两级。其构件的燃烧性

  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2.0.2的规定。

 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表2.0.2

  第2.0.3条 一类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,二类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

  应低于二级。

  与高层主体建筑相连的附属建筑,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。

  建筑物的地下室,其耐火等级应为一级。

  第2.0.4条 建筑物内存放图书、资料、纺织品等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

  200公斤/米^2的房间,如不设自动灭火设备时,其梁、楼板和隔墙的耐火极限应

  按本规范第2.0.2条的规定提高0.50小时。

  第三章消防工程公司----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

  @@& 第一节一般规定

  第3.l.1条 在进行总平面设计时,应根据城市规划,合理确定高层民用

  建筑的位置、防火间距、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。

  高层民用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、乙类厂(库)房,易燃、可燃液

  体和可燃气体贮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。

  注:厂房、库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易燃、可燃液体的划分应按规行的《建筑设

  计防火规范》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  第3.1.2条 燃油、燃气的锅炉,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,充有可燃油的

  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应设在专用的房间内。

  上述房间不宜布置在高层主体建筑内,如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时,应采取下

  列防火措施:

  一、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面、下面或贴邻,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

  耐火极限不低于3.00小时的隔墙(包括变压器室之间的隔墙)和2.00小时的楼

  板与其它部位隔开;如必须开门时,应设甲级防火门;

  二、锅炉房、变压器室应布置在底层靠外墙部位,并应在外墙上开门。外墙

  开口部位的上方均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米的防火挑檐;

  三、变压器下面应有贮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贮油设施。多油开关室、高

  压电容器室均应设有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。

  四、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和固定灭火装置。

  注:上述房间如布置在与高层主体建筑相连的附属建筑内,应符合木条第一、

  二、三款的要求。

  第3.1.3条 消防控制室宜设在建筑物的底层或地下一层,应采用耐火极

  限不低于3.00小时的隔墙和2.00小时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,并应设直通室外

  的安全出口。

  第3.1.4条 建筑物内如附设观众厅、会议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,宜设在

  底层或二、三层;如附设托儿所、幼儿园时,应设置在建筑物的底层或二、三层

  靠近安全出口的部位。

  第3.1.5条 建筑物的地下室不宜设置人员密集的厅、室。如必须设置时,

  其面积不应超过300平方米。

  第3.1.6条 高层主体建筑的底部至少有一长边或有三分之一的周边长度

  不应布置与其相连的高度在5米、进深在4米以上的附属建筑,且在此范围内必须

  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。

  第3.1.7条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汽车停车库,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.00

  小时的隔墙和2.00小时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,井应设单独的出口。

  第3.1.8条 在高层民用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时,应采用管道供气。

  使用可燃气体的部位宜设在靠外墙且通风良好的房间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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